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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实解读江苏省《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要求》-

  上海千实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推进长三角区域环境标准一体化,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1〕918号)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起草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长三角区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活跃、开放程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中央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近年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充分发挥协作机制平台优势,在跨界河湖的综合治理和保护、船舶和机动车污染防控、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利用、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等多个领域开展协作,推动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相关工作进展良好。但同时长三角区域作为资源开发强度高、生态超负荷运转的地区,生态环境具有较大的脆弱性,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还不够稳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16年全国车用尿素实际消费量仅占理论需要量的1/3左右,在 NOx 排放控制装置失效的情况下,国五重型车 NOx 排放比国一黄标车的排放状况更恶劣。鉴于重型柴油车对空气质量较大的影响以及当前监管环节较为薄弱的现象,急需加强监管的技术支撑。我国在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中就提出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由于重型车保有量以及过境外埠重型车流量较大,全面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治理不能完全依赖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管与排放测试,因此,采用远程排放监管系统能够有效满足主管部门的需求,通过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实现排放监测,超标预警,精准定位,现场执法,极大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型车排放监管的监管效率。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参考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9.1-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 车载终端;HJ 1239.2-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2部分 企业平台;HJ 1239.3-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的基本要求、技术评价要求、免于上线检测判定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柴油车、气体燃料车,包括混合动力柴油车,混合动力燃气车的远程监控技术评价。

  一般要求:

  1.重型汽车上安装的车载终端性能应符合 HJ 1239.1-2021 中的相关要求。2.重型汽车上安装的车载终端的通讯协议和数据格式应符合 HJ 1239.3-2021 中的相关要求。

  有效数据要求:

  1.应是在环境温度为-7℃~38 ℃之间,大气压力大于 91.3kPa 时获取的数据。2.应是在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大于 70 ℃时获取的数据。3.应是数据项中不包含故障码的数据。4.关键数据项的数值应不是空白值、恒值。5.车辆上电之后,车载终端数据采集频率应不小于 1/30 Hz;2022 年 7 月 1 日以后安装的车载终端的数据采集频率应为 1 Hz。

  技术评价要求:

  1.排放远程监控评价按月进行评价,评价起止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2.排放远程监控评价按下表执行,当车辆满足下表中的6项要求,评价为合格,如果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则评价为不合格。3.氮氧化物浓度根据有效数据进行评价。

免于上线检测判定:

  1.月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为合格时,该月记免于上线检测奖励分1分。

  2.从上一次排放定期检验通过次月起,至本次定期检验月,累计上线检测奖励分不少于9分的,可免于上线检测。

  3.车辆在路检路查、入户检查或遥感监测中排放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或未按规定按时参加排放定期检验的,取消本周期免检资格。

  4.车辆通过排放定期检验后,上线检测奖励分分值自动清零并开始重新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