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实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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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实:HJ 2301-2017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佳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GB 13223中规定的火电企业,其中烟气污染防治技术以1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烟气治理为重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92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DL/T 1493 燃煤电厂超净电袋复合除尘器

HJ56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3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HJ 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JB/T 11829 燃煤电厂用电袋复合除尘器

JTJ 21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如无特别说明,均以标态下的干烟气、氧含量6%为基准。

3.2 达标可行技术 available technology

针对火电厂生产全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在国内火电厂得到应用的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及二次污染防治技术,简称“可行技术”。

3.3 佳可行技术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在达标可行技术中,综合考虑环境、能源、经济等因素下,可以获得的能达到大减排量的技术。

3.4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于排放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物。

3.5 超低排放 ultra-low emission 燃煤电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4 工艺过程污染防治技术

4.1 煤炭装卸、输送与贮存的扬尘防治技术

4.1.1 燃煤电厂煤炭装卸、输送与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按GB 50660的要求进行。

4.1.2 燃煤电厂煤炭的装卸应当采取封闭、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水路来煤时,专用卸煤码头的设计应符合JTJ 211和GB 50192的环保要求,卸船机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封闭式螺旋卸船机。